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5:35 浏览: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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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46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近期又不断有人假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或总局领导亲戚朋友的名义,给基层环保部门及总局所属单位的负责同志打电话,以处置突发情况需用钱或物品为由骗取钱财或推销商品,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给总局领导和总局机关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制止假借总局领导名义从事欺诈行为,总局办公厅已两次下发了关于制止假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环办〔2000〕89号和环办函〔2001〕166号)。现再次重申,总局领导从未同意或授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地方环保部门和总局所属单位借要财物和推销任何商品。请各级环保部门和总局所属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假借总局领导或总局其他工作人员名义索取钱财、推销商品,请及时与总局联系,也可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并抄报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电话:(010)66556006
以上通知,请向基层环保部门传达。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防止 名义 行骗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与越南在胡志明市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与越南在胡志明市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2日)
(一)中方去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
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胡志明市设立总领事馆。
三、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49号照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通报,大使馆已收到中国外交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24号照会,内容如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
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胡志明市设立总领事馆。
三、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上述照会的内容。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